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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谭爱珍与李向凡、黎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珍,李向凡,黎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523-1号申请执行人谭爱珍。被执行人李向凡。被执行人黎昭。谭爱珍与李向凡、黎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向凡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给谭爱珍;被执行人黎昭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属于被执行人李向凡所有的位于信宜市绿鸦河南堤小区xx幢xx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x)。二、被执行人李向凡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向凡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向凡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的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