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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3231号原告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东街2288号。负责人李晋文,董事长。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华丽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张巨山,总经理。原告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邹明宇担任审判长,法官黄占山、人民陪审员陈福起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已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与(2013)一中民初字第11468号案件合并到(2013)一中民初字第11468号案件中进行审理,因此,原告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 明 宇审 判 员 黄 占 山人民陪审员 陈 福 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