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军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46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裴富生,总经理��刘军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郑民一终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军指定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46657.97元(包括垫付款45157.97元及利息1500元);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前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本案各方不再有任何纠纷;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前条约定履行,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军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6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