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益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城市之星”311室。法定代表人陶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家骏。委托代理人薛桂华。被告朱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佳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