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雷雪琪与雷建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雪琪,雷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29号申请人雷雪琪。被申请人雷建,系申请人之子。本院在审理雷雪琪申请宣告雷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雷雪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雷雪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