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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铭泽与史晓鹏、李卫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铭泽,史晓鹏,李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马铭泽。被执行人史晓鹏。被执行人李卫国。本院在执行马铭泽与史晓鹏、李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晓鹏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北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允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