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铭泽与史晓鹏、李卫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铭泽,史晓鹏,李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马铭泽。被执行人史晓鹏。被执行人李卫国。本院在执行马铭泽与史晓鹏、李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晓鹏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北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允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