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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陈某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陈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宁翡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