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丹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斯萍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丹,邹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张丹丹。法定代理人:张光明。被执行人:邹斯萍。本院在执行张丹丹申请执行邹斯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斯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