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绥化道路桥梁工程处个人,住绥化市。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