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林现桥、林鑫等与房某某、房善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现桥,林鑫,房某某,房善行,吴冬霞,房月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310-1号原告林现桥,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林鑫,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系摩托车乘坐人。法定代理人林现桥,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林鑫之父。被告房某某。法定代理人房善行,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房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吴冬霞,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房某某之母。被告房善行,基本信息同上。被告吴冬霞,基本信息同上。被告房月洪,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现桥、林鑫诉被告房某某、房善行、吴冬霞、房月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现桥、林鑫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房善行在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的1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现桥、林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10000元限额内对房善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路 坦审 判 员 吴丽霞代理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