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先喜诉雷建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喜,雷建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谢先喜。被告雷建培。原告谢先喜与被告雷建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先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先喜以诉讼请求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先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2元,依法减半收取7881元,由原告谢先喜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代理审判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