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吕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吕某,孙某,周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职业个体。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曲海波,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职业个体。2011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初磊,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职业农民。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职业个体。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杨殿龙、孙某、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秀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曲海波、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初磊、被告人杨殿龙、孙某、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殿龙脱逃,本院于2015年9月2日裁定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杨殿龙、孙某、周某甲于2014年1月28日8时许,在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西台村村委会大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殷某己、殷某庚、殷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期间致被害人殷某己胸部、右手部轻伤二级,左眼部轻微伤,致被害人殷某庚左面部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杨殿龙、孙某、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孙某、周某甲、吕某均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吕某、孙某、周某甲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吕某、孙某、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曲海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初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自首,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8时许,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西台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丙与本村村民殷某乙因发放老年人补助事宜在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西台村村委会发生争执,后王某丙之子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杨殿龙、孙某、周某甲到西台村村委会与殷某乙的儿子被害人殷某庚发生厮打,并将其从村委办公室拖至院内,被害人殷某庚倒在院内,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对其进行踢打后离开,致被害人殷某庚左面部受伤。被害人殷某己得知此事后赶到西台村村委会,其与王某丙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吕某、杨殿龙、孙某、周某甲得知王某丙被打后返回西台村委并与被害人殷某己发生厮打,五被告人对殷某己拳打脚踢,后被告人王某甲用脚踢被害人殷某己胸部将其踢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殷某己伤后致6处肋骨骨折,愈后胸廓对称,双肺呼吸动度可,构成轻伤一级;右手第1掌骨完全性骨折,行手术治疗,愈后右手拇指功能轻度受限,构成轻伤二级;左眼挫伤,愈后双眼视物可,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殷某庚伤后致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孙某、周某甲于2014年12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吕某、杨殿龙于2014年12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殷某己、殷某庚表示因被告人吕某赔偿其损失,对被告人吕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殷某己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8日8时30分左右,我接到我哥殷某庚的电话说村里发60岁以上老人的补助,我爹殷某乙到村里领钱时王某丙不给,让我回家和他到村委找王某丙理论。9时许我和我家属周某乙到西台村委,我看见我哥在村委办公室门前广场东侧躺着,有三名警察在我哥身边,王某丙站在办公室门前,我从车上拿了根50厘米长的棒球棍要打王某丙,棒球棍被警察夺下来,我和王某丙在办公室里厮打,警察上前拉,我用拳朝王某丙头部打了几拳,王某丙朝我左眼眶打了几拳,周某乙朝王某丙脸上抓了几下,后警察把我推出大队办公室。我到办公室门前广场看见王某甲领着四个小孩跑过来,王某甲一脚踹在我身上,其他几个小孩也上来对我拳打脚踢,他们把我打倒在地,王某甲和那四个小孩朝我身上踢,警察把他们拉开。我从地上爬起来,周某乙问王某丙为什么打人,贺某朝周某乙脸上打了一拳,王某丙从后面揪着周某乙的头发把她揪倒在地,王某甲和四个小孩朝我家属踢了几脚。我问王某丙为什么打人,王某甲冲我喊要和我单挑,我上前抓他的衣领,但没抓住把他的项链抓断了,王某甲一个高脚踹到我胸部,把我踹倒在地,王某甲把上衣脱下来光着膀子朝我冲过来朝我身上乱踢,那四个小孩也用脚往我身上踢,警察把他们推开后我从地上起来。殷某甲问王某甲为什么打我,这四个小孩朝殷某甲去了,他们打在一起,后殷某甲跑到南面的沙堆被他们四个按倒在地,他们用脚朝殷某甲身上踹,警察把他们拉开。后殷某甲一只手拿根70-80公分长的铁棍,一只手拿根千斤顶把朝王某甲和那四个小孩冲过去,警察把铁棍和千斤顶夺下来,王某甲和那四个小孩从一辆白色奔驰车上拿出彩色棒子朝殷某甲冲过去打了几下,后被警察制止了。我的左眼挫伤是在大队办公室里和王某丙撕扯过程中王某丙用拳头打的,右手的掌骨骨折是王某甲用脚踹我头时踹的,左侧肋骨及右侧肋骨应该是先后两次被打倒后王某丙、王某甲及四个小伙用脚踢的。(2)被害人殷某庚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8日8时许,我叔殷某丙打电话说我父亲在村委被打了,我骑摩托车到村看到我父亲后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村委发钱,但是不给他和我妈的。我和我父亲到会计室,我把发钱的名单抓在手里,王某丙来抢名单,抢的过程中名单被撕了。我问王某丙为什么不给我父亲钱,他说因为我父亲堵水管,我和他吵吵起来。期间我从后窗看到一帮人从王某丙商店跑出来,王某丙上前抓着我的衣领往外拖,王某丁也上来推我,推的过程中王某丙朝我左脸打了一拳,王某丁在我后面踢了我左腿一脚,这时王某丙的儿子领着几个人进来,王某丙的儿子抓我的衣领往外拖,其他几个人架着我往外走,他们将我往一辆白色车上拖,我抱着反光镜不上车,王某丙的儿子朝我头上打一巴掌,一个头上一簇毛的人朝我身上踹,其他人也开始踹,并用拳打我,我被打倒在地上,他们踢我,我被踢昏了。2、证人证言(1)证人贺某证实:2014年1月28日8时许,我儿子王某甲和他的四个朋友一起回到我家,他们在我家商店打麻将。9时许我听到外边有人喊“王某丙在大队被人打了”,王某甲和他的朋友就奔大队过去了。我到大队时看见殷某己拿把大刀在挥舞,殷某甲拿根铁棍,我儿子王某甲他们和殷某己、殷某甲吵吵,我没看见他们打仗,我过去拉殷某己、殷某甲、周某乙、殷某乙不让他们打,殷某甲和周某乙就过来打我,殷某己也上来打我,我也还手抓周某乙,后民警把我们拉开了。当时场面很混乱,我没看到有人拿工具打仗。我看见王某丙的脸被打伤了,没看到别人受伤。(2)证人王某乙证实:我和殷某庚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28日8时许,我叔殷某丙打电话给殷某庚说我公公去村领钱时村里不给,殷某庚接完电话说要去看看就骑摩托车到村里了。过了二十多分钟,我接到殷某丙的电话说殷某庚在村委被打了,我往村委会走的路上打了120电话。我到村委广场看到殷某己和周某乙被打倒在广场南的沙堆处,王某丙的儿子光着膀子在打殷某己,他们手里都拿着棒子,派出所的人在拉架,后派出所的人把场面控制住。(3)证人周某乙证实:2014年1月28日早,殷某甲给我对象殷某己打电话说我父亲殷某乙到村领老人补助,村主任王某丙不给,殷某庚到村委理论被王某丙的儿子及其领的五六个小孩殴打。殷某己听后开车拉着我回到村里,我们到村委时民警也在场,我看见殷某庚躺在村委大院内,殷某己从车里拿根棒球棒冲进村委办公室,我也跟着进了办公室,民警把殷某己的棒球棒夺下来,后殷某己和王某丙在办公室互相厮打,我用手抓王某丙的脸几下,后被民警拉开了。殷某己从办公室出来后,王某丙的儿子王某甲及其领的四个小孩把殷某己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我问为什么打殷某己,王某丙的老婆贺某朝我脸打,王某甲及其领的五六个小孩也对我拳打脚踢,殷某己从地上起来与他们理论,王某甲等人又把他按在我的车旁打。(4)证人殷某乙证实:2014年1月28日8时许,我到村委领老年人补助时会计王某辛说没有我和我老伴的,我问为什么,村主任王某丙说我把水管通后再给我钱,我和王某丙发生争吵,我把王某辛记名单的纸抓在手里,王某丙抓住我的左手,王某丁抓住我的右手,王某庚打我两巴掌,王某丁打电话报警,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我把情况说了后把名单给派出所的民警,民警把名单给村里后就走了。我回家打电话把这事告诉我大儿子殷某庚,后我和殷某庚到村委会计室,殷某庚和王某丙争吵起来,殷某庚把发钱的名单撕了,王某丙抓住殷某庚胸部衣服,王某丁踢殷某庚左腿两脚,我抓把王某丙,王某丙把我踹倒,我爬起来用头去拱王某丙时王某丙的儿子领着几个人过来将殷某庚拖出去,他们将殷某庚往会计室东的一辆车上拖,殷某庚抓着车的反光镜不松手,王某丙的儿子和他领的人朝殷某庚头上打,殷某庚退到村委东头那间房的窗下时倒在地上,他们又用脚踢殷某庚,后王某丙的儿子领着那几个人走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小儿子殷某己也开车回来,他和我儿媳周某乙下车朝王某丙去了,王某丙站在办公室门口,殷某己进会计室,一会儿王某丙的儿子带着那四个人又回来了,他们进会计室后又都出来了,在会计室门口他们打殷某己和周某乙,他们从门口打到广场西南面的沙堆处,我没看清楚王某丙的儿子他们什么时候手里拿着棒子,他们用棒子打,我看到殷某甲被他们打倒在沙堆上,殷某甲什么时候来的我不知道,后来他们被派出所的人给拉开了。(5)证人殷某丙证实:2014年1月28日8时许,我大哥殷某乙来到我家让我打电话给他大儿殷某庚,说村里发放老年人的钱不给他和我大嫂的,我问怎么回事,他说因为堵村南排水管道的事。我就打电话给殷某庚并告诉他事情的经过。9时左右殷某乙告诉我王某丙的儿子拉了一车人把殷某庚打了。我回家打电话给殷某己,殷某己说他马上就到。后我到村委广场看见殷某庚躺在村委东头南窗下,王某丙的儿子和两个小青年每人手里拿一根一米长的橘黄色的棒子在广场西南面的沙堆旁和殷某己打,殷某己手里没有东西,殷某甲手里拿两根铁棍和两个小青年对打,两个小青年手里拿的也是橘黄色的棒子。(6)证人殷某丁证实:2014年1月28日8时许,我在西台村会计室领我的老人钱,后就到王某丙家的商店玩,我坐了一会儿看见王某丙的儿子和四个小青年一起回来,他们手里提着礼盒,那四个小青年坐下打麻将。大约9时左右,我听到村委吵吵起来,王某庚过来说打起来了,王某甲领着四个小青年跑过去,我也跟着过去了,我看到王某甲他们把殷某庚推出办公室并往广场东面的一辆白色面包车上拖,殷某庚不上车,在拉扯过程中殷某庚倒在地上,他们踢了殷某庚几脚就回家了。后派出所民警来了解情况,殷某己开车回来,他下车拿着木棍冲进会计室,派出所的人、殷某甲、周某乙、殷某乙都先后进了大队办公室,他们在办公室怎么打的我没看见,过了一会儿他们出来时我看见王某丙满脸是血。这时王某甲领着四个小孩返回大院,他们和殷某己吵吵起来,接着就打起来,殷某甲骑着电动车来了,他从电动车上拿了两根铁棍跑过去打王某甲领的四个人,那四个人跑到白色车上拿带色的棒子,他们互相打在一起,后他们被派出所的人拉开了。他们打仗时我看见殷某己拿出一把一尺长的刀,被派出所的人夺下来了。(7)证人殷某戊证实:2014年1月28日9时许,我到西台村委时看到殷某庚在撕张纸,王某辛、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庚、殷某乙在场,殷某庚撕完后就要走,王某丙上去抓住殷某庚的衣服,王某丁朝殷某庚左腿踢了两脚,王某丙朝殷某庚头部打了两巴掌,王某庚也上去抓把殷某庚,殷某乙抓把王某丙,被王某丙踢倒在地,殷某乙用头拱王某丙,这时王某丙的儿子领着两个小青年过来,他们往外拖殷某庚,出门后往一辆车上拖,殷某庚不上车,王某丙的儿子用拳头朝殷某庚头上打,那两个小青年也动手打殷某庚头部,殷某庚退到东头窗下时被他们打倒了,王某丙的儿子等人朝殷某庚身上踢了几脚,我回家报了110。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我看到殷某甲在广场西南角的沙堆上趴着,两个小青年每人拿一个棍子在殷某甲身上打,王某丙的儿子和另外两个小青年拿着棒子追打殷某己,派出所的民警在拉他们。(8)证人王某丙证实:2014年1月28日8时许,村里给60岁以上的老人发钱,殷某乙来领钱,因为殷某乙、殷某己、殷某甲把村放水的管子堵死了,我说水管开通后再把钱发放给殷某乙。殷某乙抓起大队的账本撕了,并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来了把账本要出来后就走了。后殷某庚来了又把账本撕了,我和王某丁与殷某庚抢账本,我们撕扯在一起,我们从大队办公室撕扯到村委门口,后我们就没再撕扯,我在办公室门口站着时殷某己开车来了,他从车上拿根棒球棍和殷某甲、殷某己的妻子、殷某乙冲进办公室,派出所民警也跟着进来了,殷某己拿的棒球棍被民警夺下来,殷某己和殷某甲对我拳打脚踢,殷某乙抓住我的裆部,殷某己的妻子挠我的脸,打了一会儿被民警制止了。这时我儿子领着人和殷某己打起来,他们有拿铁棍的、拿棍的,打乱套了,最后殷某己从车上拿把砍刀,民警把打仗的工具夺下来后才把事态控制住了。铁棍是殷某甲从他车上拿的,木棍是殷某己拿的,后来他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我儿子他们从车上拿的棒球棍。(9)证人王某丁证实:2014年1月28日上午,我村给60岁以上的老人发补助,殷某乙到大队领钱时王某丙说殷某乙把堵住的管道打开后再给他钱,殷某乙把账本抢到手里,我就报警了。民警来把账本要回来就走了。殷某乙回家把他大儿子殷某庚叫到大队办公室,殷某庚把账本撕了,我和王某丙往外推殷某庚,一会儿王某甲领着四个小孩来了,他们把殷某庚推出办公室并往他们的车上推,殷某庚不上车,他们撕扯起来了,撕扯时殷某庚倒在地上,王某甲领着四个小孩离开。过了约15分钟,民警又来了,他们在村广场了解情况时殷某己开车来了,他手里拿着木棍进大队办公室朝王某丙的头就打,王某丙抓住木棍,民警将木棍夺下来,后王某丙被殷某己、殷某甲、殷某乙、周某乙按在大队办公室桌上拳打脚踢,我看派出所的人拉不开就跑到王某丙家叫他儿子,王某甲领着四个小孩到大队院,他们和殷某己、殷某甲吵吵几句,后双方发生厮打,王某甲和四个小孩先把殷某己打倒在地,踢了一顿,周某乙去撕把,也被他们打倒在地。殷某己起来又去打王某甲,他把王某甲的项链抓断了,王某甲一脚把他踢出去,殷某己倒在地上,王某甲把上衣脱了踢殷某己,王某甲领的那四个人也上去踢。殷某甲又上去打,那四个小孩就去打殷某甲,殷某甲往南跑,他们追上去把殷某甲按倒在南边沙堆上打了一顿。殷某己从地上起来后从车后座抽了一把刀,那几个小孩看见殷某己拿刀就从车上拿了两根棒球棒,殷某己拿刀朝着五人砍,被民警夺下来,殷某甲拿一根铁管、一根铁棍朝对方五个人打,也被民警夺下来。殷某己和殷某甲的伤是王某甲和那四个小孩打的。我和参与打架的人都没有特殊关系。(10)证人王某戊证实:2014年1月28日8时许,我听见村委有人吵吵,我过去看见殷某乙拿着村里的账本站在大队院内,我儿子王某丁抓着殷某乙的手,这时民警来了,民警把账本要下来,殷某乙走了。过了一会儿殷某庚骑摩托车来了,殷某乙也回来了,他俩进会计室,我在外面看见殷某庚把账本撕了,并和王某丙吵吵,王某丙和王某丁将殷某庚往外推,这时王某甲领着四个小孩来了,他们把殷某庚推出办公室,并把殷某庚往车上拖,殷某庚不上车,他们撕扯在一起,撕扯时殷某戊说殷某庚你快躺下,殷某庚就躺下了,王某甲和那四个小孩上前踹了几脚后离开。后派出所民警又来了解情况,这时殷某己开车到了大队院,他拿根木棍冲进大队办公室,民警、殷某甲、殷某乙、周某乙先后进了办公室,我站在大队院内,他们在大队办公室如何打的我不清楚,后王某丙满脸都是血的从办公室出来。一会儿王某甲领着那几个小孩又返回大院,并和殷某己动了手,他们把殷某己打倒在地上并用脚踢,接着两个小青年又去打殷某甲,他们把殷某甲按在南边沙堆上打了一顿,民警拉开了。后殷某己从车上拿一把刀,王某甲他们从车上拿了2根棒球棍,民警把殷某己的刀夺下来,殷某甲不知从哪儿拿了两根铁管和两个小青年打,殷某己和王某甲还有另外两个小青年打在一起,后来被民警拉开了。我跟参与打架的人没有特殊关系。(11)证人王某己证实:2014年1月28日9时左右,我步行途经我村大队门前时看见王某甲领着四个小孩把殷某庚推出办公室,他们把殷某庚往他们的车上推,殷某庚不上车,他们撕扯起来,后殷某庚倒在地上,王某甲和那四个小孩朝殷某庚踢了几脚后离开。过了15分钟左右派出所民警来了,我就去我妈家了。我回来时看见殷某己躺在地上,王某甲光着膀子和那四个小孩围着殷某己用脚踢他。殷某甲上去打王某甲,那四个小孩又去打殷某甲,殷某甲往南跑,他们追上后把殷某甲按在南边沙堆上打了一顿。我和打仗的双方没有什么特殊关系,都是村民。(12)证人王某庚证实:2014年1月28日7时许,我听村委广播说发老年人的钱,我到村会计室领钱时殷某乙也来领钱,王某丙告诉他把南边的水管通开后再给他钱。殷某乙把王某辛发钱的名单抓在手里,王某丁抓他的手让他把账本还给会计,他不松手,他俩撕扯着到了院里。一会儿派出所民警来了,他们把账本要出来后就走了。过了一会儿,殷某庚来了,他将发钱的名单抢到手里撕了,这时我老婆叫我回家,我再回来的时看见殷某庚躺在村委会房东头的窗下,殷某己手里拿根棒子和王某丙的儿子还有两个人在轿车西边打,王某丙的儿子和那两个人手里也拿的棒子。殷某甲手里拿着两根铁棍在广场沙堆北面和两个拿着棒子的小青年在打,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我只看见殷某己被打倒在轿车西边,派出所的人把他们拉开了。(13)证人王某辛证实:2014年1月28日7时30分许,我村发60岁以上老年人的补助,我是村会计负责发放补助。殷某乙来领补助时王某丙说他的补助暂缓发放,他什么时间把排水管疏通了什么时间发他补助。殷某乙把桌上的账本夺过去就往外走,王某丙和王某丁在大院把殷某乙拦下来,并打110报警。民警来后殷某乙把账本给了民警,后民警离开。民警离开约20分钟,殷某乙、殷某庚又来到大队办公室,殷某庚和王某丙吵吵起来,我担心殷某乙、殷某庚抢我的钱就把未发的钱收拾起来往家走,我走到大队东侧看见王某甲领着几个小孩往大队办公室跑。(14)证人苗某证实:2014年1月28日8时许,我走到村委门前广场看到殷某庚躺在村委办公室东的窗下,后派出所的人来了,一会儿殷某己开车进来了,他从车里拿什么东西冲进办公室,他老婆周某乙也跟着冲进办公室,后被派出所的人推出来,王某丙满脸是血的从办公室出来。后我看到殷某己半跪在地上抱着王某丙儿子的腿,王某丙儿子的衣服扔在地上,我把衣服捡起来,几个小青年在我村南面的沙堆上打殷某甲,被民警制止了。(15)证人殷某甲证实:2014年1月28日9时左右,殷某己打电话说他父亲殷某乙到村领钱时村不给,殷某庚去问被王某丙的儿子给打了,他让我去看看。我害怕吃亏就在家拿了一根千斤顶把和一根70-80公分的铁棍放在电动车后座上,我把电动车停在殷某庚父亲家的胡同口走到村委,我看见殷某庚躺在村委门前靠东一点,我问殷某乙怎么回事时派出所的人到了,他们了解情况时殷某己开车回来了,殷某己拿着棒子冲进村委办公室,他老婆周某乙也冲进办公室,我和派出所的人也进去了,殷某己和王某丙撕扯起来,殷某己的老婆也上去撕扯,我过去拉他们,后他们被派出所的人拉开,王某丙的脸被殷某己的老婆抓伤。王某丙的儿子领着四个小青年跑过来,他们过来就开始打殷某己,殷某己被打倒在地,我上去拉,他们也对我拳打脚踢,我被打倒在地,后被派出所的人拉开了,我起来后看到殷某己斜靠在他的车边上,王某丙照他肚子上踢了几脚,派出所的人上去拉,拉开这个,另一个就上去打,根本拉不开,派出所的人刚离开我,就过来一个小青年打我,他们把我打倒在沙堆上,他们看我没有起来就走开了。我起来跑到电动车处从车上拿起那两根铁棍跑回来,那几个青年看我拿着铁棍就从他们车的后备箱里拿出棍子,王某丙的儿子也拿了一根,没拿棍子的那个青年手里拿块砖,被王某丁的父亲夺下来,另外几个拿着棍子的冲我来了,我就举着铁棍乱砸,我也没注意砸到谁身上,他们用棍朝我身上打,我被打了十几棍,后我们被派出所的人拉开。3、鉴定结论(1)公安机关出具的(牟)公(刑)鉴(伤)字(2014)0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殷某己伤后致6处肋骨骨折,愈后胸廓对称,双肺呼吸动度可,构成轻伤一级;右手第1掌骨完全性骨折,行手术治疗,愈后右手拇指功能轻度受限,构成轻伤二级;左眼挫伤,愈后双眼视物可,构成轻微伤。(2)公安机关出具的(牟)公(刑)鉴(伤)字(2014)0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殷某庚伤后致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案发现场情况的光盘,证实案发现场的部分情况。5、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他人匿名于2014年1月28日9时21分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四份,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吕某、孙某、周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3)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孙某、周某甲于2014年12月1日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2月22日到派出所投案。(4)(2011)烟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5)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龙泉派出民警曲志强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7月28日8时许接到110指令到龙泉镇西台村出警。到现场后看见殷某乙拿账本站在村委院内与村委会主任王某丙争吵,经做工作殷某乙将账本交给王某丙,其与协警返回派出所。8时20分许又接到110指令去西台村出警,其与民警曲世勇、协警王国祥到现场看见王某丙站在村委办公室门前,殷某庚躺在村委东侧一办公室门前,我了解情况时殷某己开车到村委大院,他下车从车里拿根棒球棒朝王某丙跑过去,我和曲世勇、王国祥也朝办公室跑,殷某己用棍子砸王某丙时曲世勇抓住棍子,后殷某己和王某丙相互厮打,殷某己的父亲殷某乙、妻子周某乙也和王某丙厮打,我和曲世勇、王国祥将他们拉开,王某丙满脸是血站在大队办公室。后听见办公室外有争吵声,我出去看见王某丙的儿子王某甲和四个小孩在办公室外与殷某己厮打,厮打间殷某己倒在地上,我搂住其中一个小孩的脖子把他拉出来,后殷某己站起来,王某甲踹殷某己胸部一脚,殷某己后退几步倒在地上,殷某己半躺在地上用手抱住王某甲的腿上,王某甲朝殷某己身上踢了几脚,我把王某甲拉开,期间殷某甲往南跑,几个小孩在后面追,殷某甲跑到南面沙堆时被小孩追上并将其打倒在地,我过去制止。后殷某甲手持铁棍与几个手持彩色棒球棍的小孩在院东南角厮打,曲世勇在制止,我跑过去把一个小孩手里的棍子夺下来。殷某己拿把砍刀乱挥,王某甲和那几个小孩拿棒球棍朝殷某己过去,我没注意殷某己怎么倒在地上,我和曲世勇上前制止。(6)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龙泉派出所民警曲世勇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当天我与曲志强、王国祥到龙泉镇西台村出警时看见殷某庚躺在村委东侧一办公室门前,我找群众了解情况时殷某己开车到村委,他从车里拿根木制棒球棍朝王某丙跑去,我也跑过去,殷某己用棍子砸向王某丙时被我抓住,我夺棍子时殷某己和王某丙在大队办公室厮打起来,殷某己父亲殷某乙、妻子周某乙也和王某丙厮打,我和曲志强、王国祥将他们拉开,后我把殷某己推出办公室。王某丙的儿子王某甲和四个青年从东面跑过来,王某甲和殷某己厮打起来,那四个青年也一起撕扯殷某己,在厮打中殷某己倒在地上,我和曲志强上前制止,期间我看见殷某甲上前厮打一青年,这几个青年去打殷某甲,殷某甲打不过他们朝南跑,几个青年追到一沙堆处将殷某甲打倒,我和曲志强上前制止。后殷某甲持一根铁棍与几个青年拿着彩色棒球棍在厮打,我把殷某甲的铁棍夺下。6、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吕某、孙某、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孙某、周某甲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某、孙某、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孙某、周某甲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吕某的辩护人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宪丽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露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