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3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与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谢庆明,陈丽雅,谢庆泉,宗洁仪,谢锡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号。负责人:邓绍豪,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邓鉴波,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曾智宁,该社职员。被告: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39号102(自编号之二十)。法定代表人:谢庆明。被告:谢庆明,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丽雅,女,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花园五号604。被告:谢庆泉,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宗洁仪,女,汉族,1961年12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锡彬,男,汉族,1934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少芳,女,汉族,1935年1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尚贤,男,汉族,1940年2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慧娴,女,汉族,1939年1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诉被告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谢庆明、陈丽雅、谢庆泉、宗洁仪、谢锡彬、陈少芳、陈尚贤、陈慧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