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永清与孙建平、李英娥、郝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清,孙建平,李英娥,郝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590-1号原告刘永清,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孙建平,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李英娥,女,汉族,1965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系被告孙建平之妻。被告郝光亮,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清诉被告孙建平、李英娥、郝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建平、李英娥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铧山经济适用房XXX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应当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建平、李英娥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铧山经济适用房XXX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胡世荣所有的陕KX**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