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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16号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