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16号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