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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庆文、王祥梅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王祥梅,张修义,朱秀平,朱山,朱月胜,盛瑞营,张修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515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庆文,男。被告:王祥梅,女。被告:张修义,男。被告:朱秀平,女。被告:朱山,男。被告:朱月胜,男。被告:盛瑞营,女。被告:张修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文、王祥梅、张修义、朱秀平、朱山、朱月生、盛瑞营、张修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庆文所有的位于莒县刘官庄镇李家泉头村的养殖场院落、养殖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庆文所有的位于莒县刘官庄镇李家泉头村的养殖场院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祥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盛 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