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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怀营与被告西安运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庭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356号原告王怀营,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贵生,西安市大明宫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运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代表人周月霞,职务不详。被告王庭章,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营与被告西安运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庭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营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8元,本院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