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方见、杨兴文、杨兴政、杨兴碧、杨书琼申请执行林中隆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方见,杨兴文,杨兴政,杨兴碧,杨书琼,林中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杨方见,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申请执行人杨兴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申请执行人杨兴政,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申请执行人杨兴碧,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申请执行人杨书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被申请执行人林中隆,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申请执行人杨方见、杨兴文、杨兴政、杨兴碧、杨书琼依据本院2014年5月15日制作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中隆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杨方见、杨兴文、杨兴政、杨兴碧、杨书琼债权金额15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零元,未执行金额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林中隆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三执字第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