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