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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