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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述旺与黄石市医疗保险局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述旺,黄石市医疗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述旺。委托代理人饶继斌,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医疗保险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81号。法定代表人田孝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洪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袁述旺诉黄石市医疗保险局医疗保险费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述旺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错误裁判,原判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涉嫌伪造,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袁述旺2007年6月续缴的医保费1110.40元中包括大额统筹100元、补前期断保统筹225元、实缴785.40元等三项;2009年1月续缴的1123.50元医保费中包括补前期断保统筹567元、实缴交556.50元两项。这些与被申请人黄石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袁述旺同志缴费对账单”相吻合。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对账单表明,袁述旺2008年全年无缴费记录且断保9个月,2009年1月补缴断保期间的统筹费用567元后,实缴医保费556.50元,不存在重复缴费和多缴费的情形。袁述旺主张被申请人在2008年及2009年上半年分两次多收其医保费1134元但未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袁述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本案证据为假证、伪证,应根据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推定其主张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袁述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述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代理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