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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舒合丰与宁波金夏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合丰,宁波金夏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舒合丰,农民。被告:宁波金夏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峰。原告舒合丰为与被告宁波金夏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宁波金夏建筑有限公司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合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水俊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赖建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