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督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代如君、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督字第9号申请人代如君,女,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响伶,董事长。申请人代如君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代如君支付工资3000元,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6月工资表》、《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7月工资表》、《调查笔录》、《委托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各一份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如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代如君工资3000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费17元。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亨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