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农民。上诉人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郑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邵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