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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农民。上诉人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郑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邵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