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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瑞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程世刚、邹红友、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瑞拓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建华,邹红友,程世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50-2号原告:芜湖瑞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26号6楼。法定代表人:沈建华,总经理。被告: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赵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通寿,总经理。第三人:沈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号*幢***室。第三人:邹红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棠桥行政村老庄**号。第三人:程世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青路**号**户。原告芜湖瑞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沈建华、程世刚、邹红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闫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