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瑞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程世刚、邹红友、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瑞拓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建华,邹红友,程世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50-2号原告:芜湖瑞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26号6楼。法定代表人:沈建华,总经理。被告: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赵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通寿,总经理。第三人:沈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号*幢***室。第三人:邹红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棠桥行政村老庄**号。第三人:程世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青路**号**户。原告芜湖瑞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沈建华、程世刚、邹红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闫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