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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马某甲、马某乙、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马某甲,马某乙,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63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马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7元,减半收取33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培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勾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