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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644号原告张某,男,50岁。被告韩某,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友东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明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