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杜仁华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仁华,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杜仁华。被执行人王斌。申请执行人杜仁华与被执行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王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仁华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