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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罗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罗显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299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显富,男,汉族,1956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罗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此款限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利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