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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魏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程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