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申请执行德阳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宋晓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负责人,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宋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负责人:马驷,副行长。被执行人: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晓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宋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19574.11元。执行中权利人至2015年9月6日尚未受偿金额919574.11元。现因被执行人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由多个法院查封,其财产的处置所需时间较长。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