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其社与潘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社,潘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07号原告:张其���,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潘万明,男,1987年8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永安。委托代理人:付应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社诉被告潘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其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公告费260元(已交至报社),由原告张其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斗胜代理审判员  丁玉婷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静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