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许春与张倪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张倪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47号原告:许春(反诉被告),男,汉族,教师,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倪珍(反诉原告),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与被告张倪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张倪珍反诉许春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9月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及反诉原告张倪珍分别撤回起诉。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受理费25元,分别由许春、张倪珍各自负担。审 判 长 魏国俊审 判 员 钱奇峰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