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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44号原告邓某甲,武钢焦化公司职工。被告邓某乙,武钢运输部内燃段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邓某甲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长彭涛人民陪审员倪萍人民陪审员周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