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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62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梁某,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钟某,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梁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毅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存阳、人民陪审员黄权新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但被告婚后至今已消失六、七年之久,音讯全无,原告寻找多年未果。原告虽遗失结婚证,但经民政局查证,证实原告与被告双方曾于××××年××月××日在鹤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现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3、本案诉讼费共同承担。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证据,应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无音讯。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无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自愿结婚,但被告在婚后离家出走多年,未履行家庭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要求离婚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认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未到庭确认,本案不予处理。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梁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毅成审 判 员  吕存阳人民陪审员  黄权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