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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钟涛与邹杰斌、邹剑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涛,邹杰斌,邹剑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钟涛,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中山,公民身份号码×××0014。委托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杰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37。被告邹剑玫,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29。原告钟涛诉被告邹杰斌、邹剑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去向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涛的委托代理人涂雄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14年10月28日借款3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被告同意将自己的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北33号丽雅阁9D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律师费,并约定如逾期还款违约方须承担律师费等项费用。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转账3800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两被告仅支付了两期利息。综上,特诉请判令:一、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19000元(以38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8日按月息2%暂计至起诉之日,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35000元;三、就上述款项原告对被告邹杰斌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北33号丽雅阁9D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抵押借款合同、借据、银行回单原件各一份,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后已退回),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2%,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33号丽雅苑中区丽华阁下9D房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10月28日原告借出款项380000元,被告于当天出具借据,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后已退回),证明原告为追讨债权产生律师费35000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与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钟涛所诉称的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可予证明,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因邹杰斌、邹剑玫未及时向钟涛返还借款,钟涛遂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为实现本案债权,钟涛委托了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35000元。邹杰斌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北33号丽雅阁9D的房产抵押给钟涛时,属于第二次抵押。诉讼中,钟涛自认在借款发生之后收到过两期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0元,但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两被告应当返还的本金金额为380000元,应当支付的利息为自2015年2月28日(借款之后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双方约定了逾期还款时,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为担保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邹杰斌向原告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北33号丽雅阁9D的房屋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杰斌、邹剑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涛返还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邹杰斌、邹剑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涛支付律师费用35000元;三、原告钟涛对被告邹杰斌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北33号丽雅阁9D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金额内按照其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10元(已缴纳),由被告邹杰斌、邹剑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子进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冯秋莹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