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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2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车成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车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067-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被执行人车成志。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车成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车成志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62×××79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车成志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账号62×××79内的存款41052元予以予以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1×××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