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索志生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志生,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索志生。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66号。法定代表人卢之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志生诉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1元,减半收取35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