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长城与蒋中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城,蒋中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中行。委托代理人马泓,律师。上诉人李长城因与被上诉人蒋中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周朝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顺红、罗晓翠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长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长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李长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