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乃思与林金青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号原告马乃思,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31X。委托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青,男,1979年11月6日,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6859。委托代理人:彭文良,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干林,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乃思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乃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乃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撤诉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马乃思负担。审 判 长 文坚生代理审判员 陈远恒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