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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乃思与林金青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号原告马乃思,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31X。委托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青,男,1979年11月6日,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6859。委托代理人:彭文良,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干林,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乃思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乃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乃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撤诉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马乃思负担。审 判 长  文坚生代理审判员  陈远恒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