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万震、叶益晓与叶益晓、周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震,叶益晓,周银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212号原告:万震。委托代理人:钱志龙,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益晓。被告:周银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震与被告叶益晓、周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万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