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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学亮与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学亮,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学亮。委托代理人:李艳,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有志,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韩学亮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金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学亮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有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