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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欧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3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荣,住湖南省宁远县。2013年7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荣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欧阳荣伙同同案人“红毛”(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合利网吧”门口,盗得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此处的Cinelli牌自行车一辆,随后销赃得款300元均分花光。经鉴定,上述自行车价值10800元,破案后被起获现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欧阳荣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一网吧被被害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欧阳荣如实供述、已起赃、是累犯等情节,对被告人欧阳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荣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被害人郭某的报案陈述、对被盗自行车的签认;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提供的涉案自行车购买单据;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穗花价鉴(赃)[2015]2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人柏某的供述及其对购买的自行车、购买地点的签认;证人彭某的证言及其对同案人柏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欧阳荣的供述及其对同案人柏某的辨认笔录、对盗窃的自行车的签认;被告人欧阳荣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荣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欧阳荣盗窃财物价值10800元,可酌情增加刑罚量;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欧阳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及起赃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阳秋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