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明,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36号原告陈光明。委托代理人李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339号2号楼207号,组织机构代码32242031-5。负责人冯群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牟建民,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明与被告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陈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家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