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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光庆与徐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庆,徐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34号原告:周光庆,男,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徐金星,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庆与被告徐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光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用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周光庆负担。审 判 长  王有才审 判 员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王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