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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黎某与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兴湘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新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黎某借款本金3533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案件执行费5199元,共计361799元(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61799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61799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61799元的财产(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盛哲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