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739号原告李华诉被告赵宝吉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赵宝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39号原告李华,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卫国(一般代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资格证号:B20024300000103。被告赵宝吉,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原告李华诉被告赵宝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吉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对被告赵宝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15元,减半收取3657.5元,由被告赵宝吉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李华已垫付,由被告赵宝吉支付给原告李华),原告李华负担1657.5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袁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夏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