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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玉兰与李素江、李素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兰,李素江,李素方,麦玉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兰。委托代理人罗显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玉先。上诉人黄玉兰与麦玉先、李素江、李素方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黄玉兰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玉兰,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系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玉兰撤回上诉。审判长  盘宏权审判员  覃文艺审判员  罗翠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