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宏金与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金,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吕云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547号原告:赵宏金。委托代理人:杨洁,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西郊生产垛。法定代表人:宋湘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网龙、高金荣,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云来。原告赵宏金与被告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吕云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肖立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宏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洁、被告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网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吕云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至2014年7月止,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50000元,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50000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12500元。被告辩称:1、仲裁委员会因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该案实际并未经仲裁,应当先经仲裁再经法院审理;2、第三人吕云来系实际经营者,他知道具体情况,被告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第三人吕云来应承担责任;3、原告主张赔偿金无法律依据;4、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未陈述,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原告提交发放工资结算单一份,吕云来作为制单人的发放工资结算单载明原告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资为15174元,邓年凤作为复核人的发放工资结算单载明原告2013年1月至12月的工资为34826元。原告于2015年6月5日提起仲裁申请,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载明“如对本通知书不服,申请人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6月1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泰中商四终字第0031号上诉人泰州市溱潼镇东风砖瓦厂(现为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正林、原审被告吕云来、邓年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吕云来、邓年凤分别系东风砖瓦厂负责生产的厂长和会计;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东风砖瓦厂系私营企业,由吕云来实际经营,自负盈亏,吕云来与邓年凤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不要求第三人吕云来承担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放工资结算单两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2014)泰中商四终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提交吕云来作为制单人签字的发放工资结算单和邓年凤作为复核人签字的发放工资结算单证明被告欠付工资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应当先行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工资的,人民法院方予支持。原告未经过这一程序,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吕云来系被告实际经营者,原告当庭表示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本院照准。至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双方可另行处理,本案不涉。被告辩称该案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其辩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宏金工资5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肖立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