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黎雪与张艳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雪,张艳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61-2号原告黎雪,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仁武,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波,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954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洵娴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