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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商丘市旺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旺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旺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清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商丘市旺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市旺角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市金维城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旺角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商丘市金维城公司向其支付物业费1510400元及违约金(物业费已计算至2013年5月18日,以后产生的费用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违约金按照自应当支付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十计算);2、商丘市金维城公司将商丘旺角广场的用电、用水管理及线路维修、维护移交给商丘市旺角公司;3、商丘市金维城公司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商丘市旺角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经催告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旺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盛立贞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更多数据: